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887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30号
申请人:深圳市元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海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87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并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43515号“元莱健康 YUAN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16434号“诚远嘉信 chengyuanjia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76218号“彦君 yanj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701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625730号“元莱健康 YUAN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所处地域、经营范围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加展会照片、销售合同、产品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激光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激光器、助听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理疗设备、医务人员用设备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肢、石膏夹板(外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假肢、矫形用物品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诊断设备、助听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缝合针、手术衣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验血仪器、医用激光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眼科器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