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879747号“卡帝罗兰 KADILUOL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27号
申请人:甘剑飞
委托代理人:江西长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9747号“卡帝罗兰 KADILUO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79813号“卡罗兰 KALUOLAN”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71057号“卡罗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16898号“卡帝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03246号“卡罗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043835号“卡帝兰 KAD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2981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窗、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门板、金属门装置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钢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环、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属螺丝、金属门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钩子(金属器具)、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金属带拉伸器(张力环)、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龙头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窗、钢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钢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认读文字“卡帝罗兰 KADILUOLAN”与引证商标一“卡罗兰 KALUOLAN”、引证商标二、四“卡罗兰”、引证商标三“卡帝罗”以及引证商标五“卡帝兰 KADILA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图形在视觉效果、图形构成等方面高度近似,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