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6861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11号 - 申请人:观印象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68615号“观 印象 IMPRESSION

    WOND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11号

       

      申请人:观印象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8615号“观 印象 IMPRESSION WOND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5018号“观观 GUAN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99606号“观 莫干山观云高尔夫庄园 MOGANSHA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55359号“观复博物馆 观 GUANFU MUSE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51808号“印象客家文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055631号“印象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072501号“印象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荣誉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管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担保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信托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显著性较强的文字“观”;申请商标中文“观印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六显著文字“印象”,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