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5955367号“WEV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983号
申请人:何苗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云汇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第25955367号“WE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500余件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企业的合理经营需要,其并无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注册的大量商标系恶意摹仿或抢注其他企业的知名品牌,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的该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与其商标代理机构武汉标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是由相同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组成,二者实为一体。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与武汉标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注册,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被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故其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一千四百余件商标,其行为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被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前述大量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行为应属囤积商标的情形,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