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池FISH PO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15089号“鱼池FISH PO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269号

       

      申请人:刘典矗
      委托代理人:广州成名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5089号“鱼池FISH P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是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而申请的,目前已经投入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名下共617件商标,其在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了包括申请商标在内的五百多件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授权给广东云速投资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和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除了申请此件申请商标外,在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仅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和具有真实使用意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