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徽百叶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0877134号“庆徽百叶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76号

       

      申请人:杨文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汉市吕福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30877134号“庆徽百叶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851701号“庆徽”商标、第24009256号“百叶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且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多次摹仿注册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四川百叶巢食品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申请人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其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经使用已具有广泛知名度,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2、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共存情况;3、其他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2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制品”等商品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涉及商标法修改条款第四条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九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系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及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