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MMCHO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7084138号“SHMMCHO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80号

       

      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娴铭楚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5日对第27084138号“SHMMCH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266616号“CHOO”商标、第22368379号“CHOO”商标、第22368380号“JIMMY C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2、引证商标产品相关合同、发票、报告及销售区域范围等;
      3、媒体报道;
      4、申请人商标维权证据;
      5、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10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申请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