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73778号“天域雪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438号
申请人:果洛天域雪珍农牧特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弘毅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3778号“天域雪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408号“天域雪莲”商标、第10843166号“天域雪草”商标、第16731133A号“天域奇珍及图”商标、第13522335号“宇翔措姆 YUXIANGTSOM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医用营养食物;中药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中药袋;药酒;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天域雪珍”与引证商标一“天域雪莲”、引证商标二“天域雪草”、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天域奇珍”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天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