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328067号“OUROU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209号
申请人:莱州市乐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8067号“OURO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3707604号“OUR欧洛奇OUROCKY”商标、第21235153号“OUR Bakery”商标、第21965977号“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三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证明、商标设计理念及定稿、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外文“OUR”及引证商标三,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