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10014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07号 - 申请人:印丹佛消费保健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710014号“红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07号

       

      申请人:印丹佛消费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朗威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014号“红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946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协商转让,驳回引证的第116549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已被撤销注册,驳回引证的第337123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部分驳回注册,恳请待诸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并未提交转让申请。引证商标二因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部分驳回,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米果(膨化食品)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用营养补充剂、人用医用营养品、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医用白朊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医用麦乳精饮料、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营养补充剂、人用医用营养品、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医用白朊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医用麦乳精饮料、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营养补充剂、人用医用营养品、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医用白朊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医用麦乳精饮料、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