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祥高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543151号“泰祥高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510号

       

      申请人:荣成泰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海南高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3151号“泰祥高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经核准转让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0876号、第4433834号、第4433839号、第8775225号、第14129624号、第32903507号、第34376062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已经核准转让给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申琼珊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