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553811号“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992号
申请人:高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3811号“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369317号“Q作及图”商标、第32662144号“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明确,申请人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