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令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430964号“达令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21号

       

      申请人:北京汇邦实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0964号“达令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信用信息公示公告、商标共存同意书、商标注册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026882号“达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达令心潮(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的同意书,且两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故我局对双方商标共存事实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