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FI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8419781号“SUNFIR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84号

       

      申请人:香港神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环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骄阳运动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3日对第28419781号“SUNFI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923551号“SupFi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行为。3、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风衣”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12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雨衣”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风衣、帽子(头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雨衣、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条款,由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且我局亦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