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ATT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7766918号“G.S.PATTO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1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轩沃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夏红欣
      
      申请人因第7766918号“G.S.PAT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357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但未将证据材料转递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此外,申请人调查也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故申请人要求质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下:
      1、牛仔裤及吊牌;
      2、品牌手提袋;
      3、产品及吊牌照片;
      4、销售现场照片;
      5、广州巴顿皮具有限公司订货销售单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0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6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裤、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6月20日。2018年8月2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至4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弱,且未显示时间。证据5订货销售单中显示的销售方为广州巴顿皮具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公司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存在授权许可使用关系的情况下,该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并不能视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此外,由于上述订货销售单上显示的标识与复审商标商标标识并不完全相同,且无发票等证据佐证已实际履行,故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