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91844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85号 - 申请人:西安易协网络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191844号“易分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85号

       

      申请人:西安易协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1844号“易分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04920号“易工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分工”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技术项目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用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易使公众理解为是对服务功能、内容、性质的描述性词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