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43706 -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63号 - 申请人:耐特菲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43706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63号

       

      申请人:耐特菲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3706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黑橙条纹组成的颜色组合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相关商标已经在美国等国家获准注册。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资料、杂志广告资料、产品手册、实物照片、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进出口发票、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为颜色组合商标,但其图形整体设计较为简单,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