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935795号“京睿兴RAIN BAN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61号
申请人:北京京睿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5795号“京睿兴RAIN 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50665号图形商标、第21113791号图形商标、第13465088号图形商标、第6020530号“雨人软件RAINSOFT及图”商标、第27160941号“rainfactory”商标、第34735280号“RAINTECH”商标、第35017953号“RAIN”商标、第17947159号“Rain&C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中“BANK”并非代表银行,作为商标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购销凭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中英文组合商标,其整体作为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