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330650号“深夜小羊LATE NIGHT LAM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58号
申请人:王亚楠
委托代理人:河南美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30650号“深夜小羊LATE NIGHT LAM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88163号“深夜砂锅”商标、第33819159号“深夜炸货铺SHENYEZHAHUOPU及图”商标、第20238060号“深夜食堂及图”商标、第23913589号“深夜食堂”商标、第31523435号“深夜茶馆”商标、第29985600号“深夜茶馆”商标、第21896677号“深夜食堂”商标、第13137683号“深夜食堂”商标、第28563988号“深夜电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九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八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