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029212号“足享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57号
申请人:曾巍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9212号“足享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足享健”在指定的牙刷等商品上使用,应不致导致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