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JiangJiaN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468946号“ZheJiangJiaN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10号

       

      申请人:浙江佳农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衢州市天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8946号“ZheJiangJia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ZheJiang”并非唯一指向“浙江”二字,其整体具有一定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ZheJiangJiaNong”及图形构成,虽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浙江”的拼音“ZheJiang”,但该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