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优选Hruo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097611号“华润优选Hruo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808号

       

      申请人:程存辉
      委托代理人:洛阳迅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7611号“华润优选Hru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154776号“兴齐及图”商标、第12208131号“兴齐及图”商标、第14520208号“花千树HQS.CC及图”商标、第7601304号图形商标、第15787343号图形商标、第17949765号“HHK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