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之洲Road’s 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794916号“路之洲Road’s 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01号

       

      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4916号“路之洲Road’s 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67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183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834389号“WCAOM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宣传资料、法院判决、所获荣誉、广告、媒体报道、申请人版权、专利等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路之洲Road’s z及图”商标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二、三的审理结果是否生效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