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4118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96号 - 申请人:广州狮子王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411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96号

       

      申请人:广州狮子王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11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4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577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798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等上的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录像带录制;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演出制作”服务上予以驳回,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提供体育设施;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引证商标一、三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审理结果是否生效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