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湿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629657号“软湿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08号

       

      申请人:豪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9657号“软湿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饮水机、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用水过滤器、水净化设备、水过滤器、家用除湿机、(洗下身用的)坐浴盆、消毒器、消毒设备、家用水龙头过滤器、空气加湿装置、淋浴器、空气净化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过滤设备、空调用空气过滤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织物蒸汽挂烫机、电动咖啡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法院判决书、百度百科关于水软化设备的解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饮水机、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用水过滤器、水净化设备、水过滤器、家用除湿机、(洗下身用的)坐浴盆、消毒器、消毒设备、家用水龙头过滤器、空气加湿装置、淋浴器、空气净化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过滤设备、空调用空气过滤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织物蒸汽挂烫机、电动咖啡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文字“软湿特”使用在水软化设备和装置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功能效果、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