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432341号“楚刘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78号
申请人:淮南市永康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2341号“楚刘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与第1205276号“楚留香”商标、第1206915号“楚留香”商标、第1229448号“楚留香”商标、第1963127号“楚留香”商标、第5672409号“楚留香”商标、第10201669号“楚留香”商标、第13200136号“楚留香”商标、第16786214号“楚流香CL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茶饮料、豆酱(调味品)、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糕点、豆类饮料、牛奶饮料(以奶为主)、咖啡饮料、茶、面条、玉米花、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楚刘香”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主要识别文字“楚留香”、“楚流香”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