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375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39403号 - 申请人:广州邦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375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403号

       

      申请人:广州邦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75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54320号“心湖42°瑜伽及图”商标、第21158930号“明卓教育及图”商标、第35042458号“中育普德 ZHONG YU PU DE及图”商标、第23016112号“益姿名爵及图”商标、第11869473号“孕安馨 roviso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