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484689号“RAYC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80号
申请人:苏州瑞派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4689号“RAYC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4619333号“Raycap”商标、第32725110号“Raycap”商标、第32725111号“Rayca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被驳回,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朱红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