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ARGRA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153998号“CLEARGRA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81号

       

      申请人:青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3998号“ClearGra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239773号图形商标、第19750584号“昌岗ChangGang及图”商标、第6663796号“昌岗ChangGang及图”商标、第13524778号“格昌GeChang及图”商标、第6126462号“共昌及图”商标、第8361760号“JPJJ及图”商标、第30436116号“共昌及图”商标、第33501680号图形商标、第3571838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learGrass”及图形构成,其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