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94658号“EDGESCA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84号
申请人:恩智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658号“EDGESC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956074号“EDGESCA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英文词典、有道词典相关释义、申请人网站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型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线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EDGESCALE”与引证商标“EDGESCAPE”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网站介绍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