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ino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468560号“Amino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85号

       

      申请人:氨米诺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8560号“Amino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系一个整体,在指定商品上使用,非通用或常用术语,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Amino”可以翻译为“氨基、氨基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