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与涉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时间:2016-09-06

      【案情简介】

      原告霍尼韦尔公司系“GARRETT”、“Garrett 盖瑞特”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童某系“盖里特”商标的注册人,被告盖里特公司系童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盖里特公司不仅未经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增压器上标注与原告的商标相同和相似的“GERRITT”、“CARRETT”、“GAREETT”标识,还在未核准使用的汽车涡轮增压器上使用“盖里特”商标,且故意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未注册的“Gerritt 盖里特”组合商标,并突出“Gerritt”字样。此外,盖里特公司使用域名为w w w.gerritt.com.cn的网站进行经营活动,该域名中的g e r r i t t,无论从文字还是发音,都与原告的GARRETT商标近似,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而且被告盖里特公司企业名称中的“盖里特”文字,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韩某销售了涉案产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盖里特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盖里特”文字并停止使用gerritt.com.cn域名;3、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判决结果】

      三被告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害行为;被告盖里特公司停止使用gerritt.com.cn域名,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盖里特”文字,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被告童某对被告盖里特公司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韩某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律师评析】

      被告盖里特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盖里特公司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进行类似商品交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的行为,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被告盖里特公司在明知原告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以臆造文字“盖里特”登记注册企业名称,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具有特定关系,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韩某明知盖里特公司的有关“Gerritt”标识涉及侵权,但仍然予以销售,故其行为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的侵权情节、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以及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