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40026号“蓝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99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0026号“蓝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43510号“蓝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48154号“月蓝YUE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第8548147号“月蓝YUE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撤销情况、申请人获奖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明信片、卫生巾、纸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蓝月”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蓝月”、引证商标二、三主要识别文字“月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