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麦萌 AIRMO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016393号“艾麦萌 AIRMO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02号

       

      申请人:广东美浪灯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恒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6393号“艾麦萌 AIRMO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5800033号商标、第33462626号商标、第11378319号商标、第14331181号商标、第14331265号商标、第17026881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