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5741130号“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72号
申请人:王建华
被申请人:北京迈克达威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8日对第15741130号“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曾就作品名称“MCDAVID 及图”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MCDAVID 及图”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二、申请人于2010年12 月31 日注册淘宝网店铺,并经营体育用品至今,被申请人是刻意复制、摹仿申请人享有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872064号“MCDAV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作品登记证书;
2、引证商标档案及引证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
3、被申请人商标授权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棋;运动用球;护膝(体育用品);护腰;射箭用器具”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经过一定设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申请人“MCDAVID及图”美术作品于2014年5月14日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登记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可以证明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及我局查明事实2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由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州钱源贸易有限公司将包含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的“MCDAVID及图”标识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MCDAVID及图”美术作品中的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综上,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近似的标识注册为争议商标,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棋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用球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