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RIANCOCONUT OATM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628101号“DURIANCOCONUT

    OATM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95号

       

      申请人:欧扎克(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8101号“DURIANCOCONUT OATM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识别作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认识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URIANCOCONUT OATMEAL”可解释为“榴莲椰子燕麦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燕麦食品;燕麦片;燕麦粥;木斯里麦片(由生燕麦、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粗燕麦粉;去壳燕麦”商品上,仅表示商品的口味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