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986169号“小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75号
申请人:广州悦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6169号“小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0181号“小丫XIAOYA及图”商标、第15422694号“小丫”商标、第27557713号“I小丫及图”商标、第15265394号“小丫厨房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权力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Y”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主要识别部分“小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