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宋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2010375号“小宋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3785号重审第0000000847号

       

      申请人: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53785号《关于第22010375号“小宋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54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39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4854003号“汴梁小宋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与之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