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619488号“古格王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939号
申请人:高新区中和美境图文设计制作工作室(转让前原申请人:成都集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19488号“古格王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9092号商标、第5643870号商标、第171938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二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经核准于2019年11月6日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核定使用在服装设计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除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