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42013号“耕讀世家gengdushij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59号
申请人:邓州市绿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2013号“耕讀世家gengdus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8994号“耕读人家GENG DU REN JIA”商标、第16830900号“耕读传家”商标、第35145720号“耕读果坊GENGDU FRUITSHO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文字“耕讀世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均含有“耕读”,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蘑菇繁殖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谷种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