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930378号“总裁一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08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霍朗智能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0378号“总裁一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4386号“总裁ZCC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金属锁(非电)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总裁一号”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总裁”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螺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挂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