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家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79443号“西城家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05号

       

      申请人:艾力江•吾守尔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9443号“西城家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76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060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设计手法、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申请商标中“西城”为北京市西城区,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行政区划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