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743743号“新掌门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939号
申请人:上海掌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3743号“新掌门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04912号“薪掌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新掌门教育”,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薪掌门”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