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764680号“电科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00号
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科学研究院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4680号“电科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2825号“电科华云”商标、第28237550号“电科鲸云”商标、第28867012号“电科芯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均属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根据集团长期战略规划,该种共存方式,不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注册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电科云”,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显著文字“电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装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内部通讯设备、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