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程文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46529号“浙程文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81号

       

      申请人:浙江浙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6529号“浙程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778040号“中赢及图”商标、第6778055号“中赢及图”商标、第31307252号“智趣春上树及图”商标、第20893851号“中地检测 ZONDY TEST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异较大,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