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08735号“李小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96号

       

      申请人:湖北涢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名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8735号“李小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搜索发现“李小白”文字并非指向烈士名称。申请人位于安陆市,系诗人李白的故乡,消费者看到申请商标可以联想到诗人李白,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广告资料、商标使用资料、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李小白”系烈士名称,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属于禁止注册情形,其使用情况不能成为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