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611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909号
申请人:西安新城海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11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59562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932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经营范围差异较大,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可以和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运营证件、医疗环境照片、商标设计文件、宣传推广照片、荣誉证明、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