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医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698777号“正安医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864号

       

      申请人:北京正安康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8777号“正安医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549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299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一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已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关于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