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89522号“七好变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221号
申请人:姚家代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9522号“七好变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第21798847号“七好变当QIHAOBIAND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第30272151号“七好便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申请人放弃与第33928886号“七仔变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类似的“旅游房屋出租;餐具出租”服务。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旅游房屋出租;餐具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此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七好变当”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七好变当”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