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102851号“便利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223号
申请人:无锡科林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2851号“便利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052348号图形商标、第30484061号“内蒙古拉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17397033号“中领车邦ZEALEAD及图”商标、第2070086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